环保验收报告验收程序

2021-12-15


1、自行或委托编制验收报告。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需要对其进行检查、监控,记录其环保设施的建设、调试、记录,并编制验收报告。

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环保验收报告。承包商对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负有责任,可以通过合同明确受托人技术机构有义务编制验收报告,并监督其履行合同。验收应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评价批准文件等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前言、验收监测依据、项目概况、主要污染源和处理措施、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和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和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结果和分析、环境管理检查、公众意见调查、结论和建议等。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或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调试。

在调试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监测环保设施运行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保证主体工程调试条件稳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验收监测工作应当真实记录监测的实际工作。条件和生产负荷另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按照规定执行。验收过程中的环境监测活动,按照企业监督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成立接受问题的工作组。环保验收报告编制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EIS(表格)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和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的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

3、提供信息。施工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公共便利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公开环保验收报告和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报告和意见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平台(注:该平台目前正在建设中)填写相关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施工单位应当在填写验收材料后10天内,将验收报告和意见(一式两份)提交原环评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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