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环评工作中的环境监测的总量控制?

2021-06-07

如何看待环评工作中的环境监测的总量控制?

      目前许多环境监测都涉及总量控制这一概念。一是对环境评价的审批,总量很低,检验时达到排放标准。因为总量太低了,按测试限额的一半来算,可能要多出好几倍。如总数不满足,检查失败,总数满足,但实际不可行,第三方实验室将修改数据。

      近年来在环保验收报告工作中,发现了许多相似的案例。VOC的总量很低,产生的量远低于相应的排放限值,处理后的量低于所采用的检测限值。这样的环境评价与完成审查非常类似,审查达不到全部审查的要求,远远超过。有的总量只有10天左右,未能达到环评所规定的检测限值以下的浓度,甚至无组织浓度也远高于此。根据专业人士的说法,生产环节、原料、污染控制设施等都没有发生变化,导致VOC排放总量大幅度增加。如项目发生变更,应及时进行变更,确保环境污染控制设施和措施符合环评要求。在确定没有变化后,同类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应报原环评审批管理部门进行跟踪检查。按照《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确保环境污染控制设施及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标准。

     依据有关规定,发布环境评估公告,环评报告如何办理应当按照《排放许可证申请和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工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重点污染物的排放量。在执行本办法之前,已依法分解和落实了本公司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企业,应按照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严格确定允许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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